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三初字第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隽与天津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天津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奥城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隽,天津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天津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奥城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初字第0087号原告李隽,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竹华里16-6-1001,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6806270017。被告天津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16号。被告天津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奥城店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时代奥城A1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隽与被告天津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奥城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隽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