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滨民初字第0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9-10-25
案件名称
陆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民初字第02811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张逸峰,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陆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陆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重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