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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字笫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马纪香与谭书娥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纪香,谭书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笫72-1号申请执行人:马纪香,女,汉族,住什邡市双盛镇。被执行人:谭书娥,女,汉族,住什邡市师古镇。本院作出的(2014)什邡民初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马纪香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书娥的银行存款185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曾 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