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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军伟强奸案再审再审决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4)安刑申字第00001号原审被告人马军伟犯强奸罪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以(2012)安少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军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马军伟的近亲属马天明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经本院复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判决执行。审判长  申江涛审判员  户月娟审判员  姚晓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郭月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