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军伟强奸案再审再审决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4)安刑申字第00001号原审被告人马军伟犯强奸罪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以(2012)安少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军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马军伟的近亲属马天明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经本院复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判决执行。审判长 申江涛审判员 户月娟审判员 姚晓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郭月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