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象执民字第23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汤熠程与周英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汤熠程,周英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象执民字第2380-2号申请执行人:汤熠程,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周英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周英俊名下的车牌为浙B×××××丰田牌汽车一辆。2014年12月23日买受人林彬彬以9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交付全部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浙B×××××丰田牌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林彬彬(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该汽车的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林彬彬时起转移;二、注销该汽车上设立的抵押权人为汤熠程的抵押登记。三、买受人林彬彬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