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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立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任勇与湖北天舟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勇,湖北天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立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任勇,男被申请人:湖北天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培乾,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任勇因与湖北天舟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天舟科技有限公司在湖北三环车灯有限公司价值5440万元(占湖北三环车灯有限公司股权40%)中的1480万元股权(占湖北三环车灯有限公司股权6.5%)予以冻结。任勇、沈少梅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桥北西路3幢1单元2楼213号(房权证号:襄州区字第*********号)90.01平方米房产;沈少梅以其所有的位于樊城区春园路、中原路13号领秀中原4幢2单元11层1室(房权证号:樊城区字第********号)250.28平方米房产;任勇以其按份共有的占50%份额的位于樊城区解放西路桥头花园1幢1层(房权证号:樊城区字第**********号)1222.78平方米房产为诉前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任勇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湖北天舟科技有限公司在湖北三环车灯有限公司1480万元以内的股权予以冻结。申请人任勇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邓 胜审判员 刘雯莉审判员 黄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 玥申请人任勇与被申请人湖北天舟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审理报告(2015)鄂襄阳中立保字第00001号一、案件的由来及审理经过申请人任勇因与湖北天舟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天舟科技有限公司在湖北三环车灯有限公司价值5440万元(占湖北三环车灯有限公司股权40%)中的1480万元股权(占湖北三环车灯有限公司股权6.5%)予以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邓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雯莉、黄丽参加合议,本案现在审查完毕。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任勇,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领秀中原4号楼2单元110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03197005200530。被申请人:湖北天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培乾,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的请求申请人任勇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天舟科技有限公司在湖北三环车灯有限公司价值5440万元(占湖北三环车灯有限公司股权40%)中的1480万元股权(占湖北三环车灯有限公司股权6.5%)予以冻结。任勇、沈少梅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桥北西路3幢1单元2楼213号(房权证号:襄州区字第S000387**号)90.01平方米房产;沈少梅以其所有的位于樊城区春园路、中原路13号领秀中原4幢2单元11层1室(房权证号:樊城区字第701106**号)250.28平方米房产;任勇以其按份共有的占50%份额的位于樊城区解放西路桥头花园1幢1层(房权证号:樊城区字第70132657-2号)1222.78平方米房产为诉前保全提供财产担保。四、处理意见经审查,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任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拟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湖北天舟科技有限公司在湖北三环车灯有限公司1480万元以内的股权予以冻结。主审人:邓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合议笔录案由:股权转让纠纷时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地点:立案庭审判长:邓胜审判员:刘雯莉、黄丽书记员:陈玥主审人邓胜汇报案情,详见审理报告。刘雯莉: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条件,任勇、沈少梅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桥北西路3幢1单元2楼213号(房权证号:襄州区字第S000387**号)90.01平方米房产;沈少梅以其所有的位于樊城区春园路、中原路13号领秀中原4幢2单元11层1室(房权证号:樊城区字第701106**号)250.28平方米房产;任勇以其按份共有的占50%份额的位于樊城区解放西路桥头花园1幢1层(房权证号:樊城区字第70132657-2号)1222.78平方米房产为诉前保全提供财产担保,同意对被申请人湖北天舟科技有限公司在湖北三环车灯有限公司1480万元以内的股权予以冻结。黄丽:我同意刘雯莉的意见,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应予以查封。邓胜:原件当事人已向本院提交。申请人任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拟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湖北天舟科技有限公司在湖北三环车灯有限公司1480万元以内的股权予以冻结。评议一致意见:对被申请人湖北天舟科技有限公司在湖北三环车灯有限公司1480万元以内的股权予以冻结。移送函执行局:本庭受理的申请人任勇与被申请人湖北天舟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庭作出(2015)鄂襄阳中立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将该保全裁定移送你局执行。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