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蒋品素与徐永江、程晓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品素,徐永江,程晓伟,沈康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43号原告:蒋品素。代理人:单爱萍,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永江。被告:程晓伟。被告:沈康群。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品素与被告徐永江、程晓伟、沈康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品素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徐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