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1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所有的五菱牌皖RA96**小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所有的烟花爆竹价值限额为人民币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继华审 判 员 丁邦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洪照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