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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王彪与马明纠执行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彪,马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王彪,男,汉族,生于1956年6月6日。被执行人马明,女,回族,生于1957年3月18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4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明所有的位于武胜县沿口镇下东街XXXX号门市【房权证号:武房权证2003字第XX**号、武房权证2003字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武胜国用(2003)字第XXXX号、武胜国用(2003)字第XXXX号、武胜国用(2003)字第XXXX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到申请执行人王彪(公民身份号码:XXXX)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松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张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