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胡×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14日被羁押,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2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洪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9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胡×在本市丰台区看丹村590号,不听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劝阻,并对民警进行谩骂、撕扯,致民警马×左手背皮划伤,双肘关节软组织挫伤伴皮擦伤,左前臂皮擦伤;致民警张×颈部软组织挫伤,双肘、右腕、右手多处皮肤挫擦伤,右手开放损伤。经法医鉴定张×、马×均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胡×于2014年9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看丹派出所抓获。并提供了下列证据: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物证及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告人胡×对起诉书指控犯妨害公务罪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胡×在本市丰台区看丹村590号,不听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劝阻,并对民警进行谩骂、撕扯,致民警马×左手背皮划伤,双肘关节软组织挫伤伴皮擦伤,左前臂皮擦伤;致民警张×颈部软组织挫伤,双肘、右腕、右手多处皮肤挫擦伤,右手开放损伤。被告人胡×于2014年9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看丹派出所抓获。此项事实,有下列证据:1、证人马×证言:我的警衔是三级警司,2014年9月14日10点30分左右,我与同事张×接分局“110”布警到丰台区看丹村590号处置纠纷。进了院子之后,我看见一个女的坐在房东家门口的地上哭,我们问她怎么回事,她说有人打她,是房东的儿子打的。我们告诉她先到医院看病,再到派出所解决问题,这个女的不听,一直坐在地上不起来。后来,张×让她给她老公打电话,张×就出院迎他老公,我在院里还劝她。过了有几分钟时间,我听见院外有喊叫、谩骂的声音。我就出去了,看见一个男的手里拿着一块木板要打房东的儿子,张×在旁边拉着他。我手里拿着执法记录仪一边录像,一边与张×一同对这名男子劝阻,在这个过程中,那名男子一把把我的执法记录仪打在地上,还把我的左手背给抓伤了,抓了一个血道子。后来,这个男的还要往院子里冲,我和张×一直拦着他。最后,我打电话给所里派人来支援,才把该人制服,带回派出所来了。我们带了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仪一直在我手里,被那个男的打掉在地上之后,有老百姓给我捡起来了,我一直在录像。2、证人张×证言:2014年9月14日10点30分左右,我与同事马×接分局“110”布警到丰台区看丹村590号处置纠纷。到了那之后,我看见一个女的坐在看丹村590号屋内的地上,自称被房东的儿子给打了。我和马×向这个女的了解情况,回派出所处理,这个女的不听,给她的丈夫打电话。过了有十分钟左右,一个男的骑了一辆电动车来了,我在院子门口迎着他。这个男的下车之后,指着房东的儿子就骂,还从地上捡起一块木板要打房东的儿子。我赶紧把他拉住,把他手里拿的木板夺了下来。这名男子一看,就掐我的脖子,把我的脖子划破一血道子,我去掰他的手,他把我的手也给划破了,当时就流血了。而且他一边掐着我一边骂我:‘操你妈,你管着吗。’我明确告知他让他冷静下来,有什么问题去派出所解决。在这时,我喊院里的马×,他出来之后,我们俩一起对他劝阻,他还是不听,并且把马×手里的拿的执法记录仪给打掉在地上。把马×的手背和胳膊都给抓伤了,有好几个血道子。这时,这个男的还要往院里冲,我一��拦着他,怕他进院干出什么过激的行为。但是,他推了我胸一把,把我推开了,我上前去抓他,他就抓我的衣服,把我的制服上衣上边的两个扣子给拽掉了。最后,马×给所里打电话叫了支援,同事赶来后把这个男的给制服了,并带回派出所。我颈部软组织挫伤,左右肘、右腕多处皮肤搓擦伤、右手食指破了一块皮。3、证人贾×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14日早上11时许,我在看丹村590号门前大树下跟人聊天,看见一个女的来杨×1家,说是在找杨×1结算装修的钱。杨×1因为活没干完就让她丈夫来把活干完再结账,之后那女的就哭,我在边上劝了两句她也不听,我就回家了,在家里待了一会我又回去了,我看见那女的坐在地上,有两名民警在杨×1家,那女的给她丈夫打通电话后,那个矮个民警接过电话和她丈夫说:“我是派出所民警,你过来解决一下事。”对方在电话里说:“你派出所怎么着,我操你妈,你派出所的我也操你妈。”之后电话就挂了,随后那个矮个民警给他又打了两个电话,电话里那名男子一直骂‘操你妈’之类的话。我一看事挺乱的我就回家了,在家待了10分钟左右,我听见外面挺乱的,我出来看见警察正在把一名男子带上警车,这期间那名男子一直在骂民警‘警察向着北京人’、‘操你们妈’之类的话,随后警察就把他带走了。我没看见有人打架,也没看见有人受伤。当时民警说话很文明,被骂了也不还嘴,那个男子一直当着好多人面骂民警,太嚣张了。经其指认胡×就是辱骂民警的男子;张×是那个矮个民警;马×是那个高个民警。4、证人杨×1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14日11时许,王×到我家跟我们要账,我跟她说‘你的活没干完,我没法给你结。’她就在我家门前不走,之后我就报警了���一会警察就到了,民警来了后劝了她半天,她还是坐在地上不起来,并且让民警给他丈夫胡×打电话。我听见电话里胡×骂民警‘你妈逼的。’大约20分钟左右,胡×来了,他来了后什么也不说就骂我儿子杨×2‘你他妈不是男人,打我媳妇。’说着就从地上抄起一块木板要打杨×2,这时矮个民警过去抱住他,高个的民警就把他手中的木板抢走了。这时胡×还是没完没了,嘴里不停的骂杨×2,并且要往院里跑,两个民警一直劝他冷静点,并且拦着不让他进院。这期间胡×嘴里不停骂民警,那个矮个民警一直拦着他,我看见胡×一直跟那个民警撕扯,那个矮个民警的制服都被撕毁了。后来又来了几个警察,把胡×架上警车,在回派出所的路上,胡×用头撞汽车玻璃,警察把他按在了车上。胡×一直跟那个矮个民警撕扯,我看见矮个民警胳膊上、脖子上有好多红印。经其指认���×是那个矮个民警;马×是那个高个民警。5、证人杨×2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民警到现场后,问那女的怎么回事,那女的说腰疼,说我打她了,现在动不了。我就用我的手机打了999急救电话,之后那女的就给他丈夫胡×打电话,民警和我了解此事的时候,胡×从西侧胡同骑电动自行车过来了,下车一边骂我一边从地上抄起一块木板就朝我打来。当时矮个民警就上前拦着胡×,把木板夺了过来,胡×当时就骂矮个民警‘你妈逼,操你妈。’胡×上前还右手掐住民警的脖子,之后屋里的高个民警也跑了出来。两个民警就一同上前劝阻胡×,胡×把高个民警手里的录像机打掉在地,胡×当时要往我们家院里闯,那个矮个民警上前就去阻拦,胡×就推了民警胸口一把,把那矮个民警推开,之后矮个民警又去拉胡×,胡×拽着民警衣领一使劲,就把民警制服上衣给撕开了。之后胡×从屋里出来骑电动车要走,两名民警上前去拦,胡×就用手里的车钥匙朝高个民警的其中一个手横着划了一下,之后又有民警赶到现场,把胡×制服后带到了派出所。经其指认张×是那个矮个民警;马×是那个高个民警6、证人王×证言:我去杨×1家中讨要装修费,对方说我们装修的有问题,不想给钱。后来老头的儿子从屋里出来,上来就用手打我头并让我出去,他又用手打我的腰部,我当时就坐地上了,我就打110报警了。我老公胡×是在我被打后,打电话让他来的。我当时就听见他在外面喊要进来,可是民警劝他不让他进来,具体情况不清楚。7、治安调解协议书证实:在民警主持下王×与杨×2就装修费及医疗费达成调解。8、北京丰台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民警马×、张×受伤当日就诊情况。9、警服照片证实民警张×衣服的损毁情况。10、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法医孙乃祥答复,马×、张×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11、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实该案的破获情况。12、视听资料证实民警马×在案发时进行了现场录像,拍摄下胡×谩骂、推搡民警的过程。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属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犯妨害公务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亚林人民陪审员 马宏新人民陪审员 李煜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夏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