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城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潘龙军与被执行人山东现代人广告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龙军,山东现代人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潘龙军。被执行人山东现代人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涛,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德城民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应立即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山东现代人广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一百万零五千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振明审判员  夏丽华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贾立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