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端法执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欧耀年与杜海华、冯群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耀年,杜海华,冯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端法执字第994号申请执行人:欧耀年,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078。被执行人:杜海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1418。被执行人:冯群英,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公民身份号码×××1421。关于申请执行人欧耀年与被执行人杜海华、冯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端法民四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海华、冯群英逾期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欧耀年偿还借款等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欧耀年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杜海华、冯群英目前无适宜执行的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其它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肇端法民四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的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炽 文审判员 黄 坤 朝审判员 郭 锦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华(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