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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严浩与安徽铜冠有色金属(池州)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浩,安徽铜冠有色金属(池州)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004号原告:严浩,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安徽铜冠有色金属(池州)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克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浩诉被告安徽铜冠有色金属(池州)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浩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浩负担。审判员  汪淑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