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严浩与安徽铜冠有色金属(池州)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浩,安徽铜冠有色金属(池州)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004号原告:严浩,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安徽铜冠有色金属(池州)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克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浩诉被告安徽铜冠有色金属(池州)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浩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浩负担。审判员 汪淑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