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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商初字第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无锡市普林斯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增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普林斯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增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0841号原告无锡市普林斯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梅村恒泰雅居1号906。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杭州增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坎山镇三盈村。法定代表人徐汉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普林斯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林斯公司)诉被告杭州增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普林斯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普林斯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林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813元(此款已由普林斯公司预交),由普林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俞亦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