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行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钢支行与福建陶金峰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钢支行,福建陶金峰新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建宁县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礼明,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行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钢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85558754-8。负责人邓荣桔,行长。委托代理人余永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钢支行员工。被执行人福建陶金峰新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5602495-7。法定代表人张仙平,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建宁县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7095627-4。法定代表人周道芳,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礼明,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华夏捷诚(永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玲,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三明双轮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工会主席,系陈礼明之妻。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福建陶金峰新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建宁县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礼明、王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钢支行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4137479.04元,并支付该款至2014年6月20日的利息818291.28元,以及从2014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偿还借款之日止按照《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产生的利息。二、对被执行人福建泰宁县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所抵押的建他项(2012)第290号项下即建国用(2011)第1010546号的土地使用权处置价款在其所负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执行人陈礼明、王玲在本案承担相关的连带清偿责任。四、承担诉讼案件受理费108633元;五、承担案件执行费82464元。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为避免案件超期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赵东闽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桦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