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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周其寿、周幸福等514人诉被告河铺镇长林岗村委会、周耀池、周其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其寿、周幸福等,罗田县河铺镇长林岗村民委员会,周耀池,周其吉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195号��告周其寿、周幸福等514人,罗田县河铺镇长林岗村村民。诉讼代表人周其寿诉讼代表人周其林诉讼代表人周其禄诉讼代表人郑申学诉讼代表人周松桥诉讼代表人郑维江诉讼代表人周幸福诉讼代表人周发友以上诉讼代表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廖家富,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田县河铺镇长林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河铺镇长林岗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周国松,主任。被告周耀池被告周其吉原告周其寿、周幸福等514人诉被告河铺镇长林岗村委会、周耀池、周其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2月13日,被告河铺镇长林岗村委会与被告周耀池、周其��签订《狗耳尖承包合同》,约定将该村狗耳尖公山承包给被告周耀池、周其吉,承包期限15年。2010年10月14日,被告河铺镇长林岗村委会与被告周耀池、周其吉签订《狗耳尖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将原承包期限延长15年。2012年5月29日,被告河铺镇长林岗村委会与被告周耀池、周其吉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书》,约定终止河铺镇长林岗村委会与被告周耀池、周其吉签订的上述承包协议,并由河铺镇长林岗村委会补偿被告周耀池、周其吉93万元。原告认为,上述协议是在未召开村民会议并经村民集体同意的情况下而签订,损害了全体村民的集体利益,现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河铺镇长林岗村委会与被告周耀池、周其吉签订的《狗耳尖承包合同》、《狗耳尖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终止合同协议书》无效,判令被告周耀池、周其吉向被告河铺镇长林岗村委会返还现金93万元。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一方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本院在核对原告身份信息时查明:一、原告在起诉时有514名村民,其中只有69人向本院提交公民身份证,其余原告的身份本院无法查明;二、在提交公民身份证的69人中,部分原告称该诉讼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起诉不知情;三、对确定的诉讼代表人,部分原告认为没有参与推选共同的代表人,对推举诉讼代表人的事项不予认可。本案存在虚列原告和推选诉讼代表人程序不合法等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其寿、周幸福等514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国营审判员  张七林审判员  曹 荔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闵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