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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镇江顶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刘志祥、刘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镇江顶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刘志祥,刘磊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11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镇江顶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古洞村(村委会内)。法定代表人:陈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二林,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嫒媛,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志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磊。再审申请人镇江顶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志祥、刘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镇民终字第0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镇江顶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镇江顶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镇江顶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杭 涛代理审判员  陈良俊代理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璠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