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明翠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明翠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536号原告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炎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露。委托代理人叶涛。被告明翠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明翠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邹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胡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