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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4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刘晓丰与李建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丰,李建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4238号原告:刘晓丰,农民。被告:李建双,工人。委托代理人:高超,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丰诉被告李建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