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4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刘晓丰与李建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丰,李建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4238号原告:刘晓丰,农民。被告:李建双,工人。委托代理人:高超,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丰诉被告李建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