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吴雪玉、吴四妹等与黄卫全、吴锦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玉,吴四妹,黄卫全,吴锦瑞,吴汉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号原告吴雪玉,女,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2740。委托代理人吴和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2713。系原告吴雪玉丈夫。原告吴四妹,女,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2726。委托代理人黄桥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2713。系原告吴四妹丈夫。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登平,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卫全,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2737。被告吴锦瑞,女,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324。系被告黄卫全妻子。第三人吴汉耀,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2717。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雪玉、吴四妹诉被告黄卫全、吴锦瑞,第三人吴汉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吴雪玉、吴四妹未按照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指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申请减、免、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雪玉、吴四妹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姜 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何洪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