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终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巢湖市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部、南京绵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部,巢湖市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南京绵江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0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68251892-2。负责人:刘潭喜,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小宝,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卫,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巢湖市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健康东路东方景苑4-2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79509920-X。法定代表人:宁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过俊峰,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绵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热河南路3单元503室。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部因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4)巢民一初字第01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部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部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为570元,由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文超审 判 员 王养俊代理审判员 栾 蕾二〇一五年元月五日书 记 员 孙大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