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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李霞琴申请执行张双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霞琴,张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554号申请执行人李霞琴,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双华,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委托本院代为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4252.74元,案件受理费1305元,执行费1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双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双华逾期仍未自觉履行,经查询工行、建行、农行、邮储、信合等银行及工商局、房管所、车管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张双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霞琴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双华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法执字第0055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贾 如代理审判员  韩晶晶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姚向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