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汉忠与金立平、李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汉忠,金立平,李玉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36-1号原告李汉忠,农民。被告金立平,农民。被告李玉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汉忠诉被告金立平、李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金立平、李玉美4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金立平、李玉美4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贤村审 判 员 刘建刚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韩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