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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诉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丽水市义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有意嘉工贸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丽水市义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有意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诉保字第2号申请人丽水市义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俊伟、华之芬。被申请人浙江有意嘉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桂琴。申请人丽水市义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有意嘉工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有意嘉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在9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申请人丽水市义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浙江有意嘉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在9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厚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谢笑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