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瑛与四川泰民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黄太明、成都市新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瑛,四川泰民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黄太明,成都市新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99号原告王瑛,女,汉族。被告四川泰民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素珍,总经理。被告黄太明,男,汉。被告成都市新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德云,经理。原告王瑛与被告四川泰民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黄太明、成都市新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瑛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泰民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黄太明、成都市新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瑛撤回对被告四川泰民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黄太明、成都市新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675元,保��费1970元,上述款项共计4645元,由原告王瑛承担,于签收本调解书十日内向本院缴付。审判员 周永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秦清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