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76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罚金刑应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梓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唐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