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湟多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丁有兰诉薛成仓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有兰,薛成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多民初字第34号原告丁有兰,女,1973年生,汉族,农民。被告薛成仓,男,1967年生,汉族,农民。本院审理原告丁有兰与被告薛成仓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有兰于2015年1月5日以暂放弃对被告薛成仓的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有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有兰负担。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常建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