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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宁晖诉杨登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晖,王程程,张赵氏,李士英,张干综,桑义英,杨登荣,亳州市谯城区佳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00153号原告:宁晖,男,汉族,于1989年05月06日出生,住江苏省东海县山左口乡芝麻巷村14-34号,身份证号:320722198905065114。原告:王程程(苏GFB6**号东南牌小轿车驾驶人),女,汉族,于1985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文明街53-1户,身份证:341223198512270321。原告:张赵氏(苏GFB6**号东南牌小轿车乘车人),女,汉族,于1948年07月0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张老家乡后高楼行政村大胡庄自然村019号,身份证号:342124194807065329。原告:李士英(苏GFB6**号东南牌小轿车乘车人),女,汉族,于1947年08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张老家乡后高楼行政村大胡庄自然村018号,身份证号:3412621194708195125。原告:张干综(苏GFB6**号东南牌小轿车乘车人),男,汉族,于1951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张老家乡后高楼行政村大胡庄自然村017号,身份证号:342124195111125316。原告:桑义英(苏GFB6**号东南牌小轿车乘车人),女,汉族,于1976年10月0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张老家乡后高楼行政村大胡庄自然村03-37号,身份证号:341621197610025180。被告:杨登荣(皖S952**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男,汉族,1968年0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侯岭乡莲花塘家属院341号,身份证号:412328196803155830。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佳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皖S952**号解放牌货车所有人),住皖亳州市亳阜路育苗小学北200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地址: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南段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晖、王程程、张赵氏、李士英、张干综、桑义英诉被告杨登荣、亳州市谯城区佳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程程、王淮斌于2015年1月4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封、扣押亳州市谯城区佳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S952**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并提供王淮斌所有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登记在亳州市谯城区佳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皖S952**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二、查封王淮斌所有的位于涡阳县胜利东路南侧房屋一套(房地产权证号:涡房地权证涡阳字第20120600**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梅审 判 员  李明人民陪审员  金辉二O一五年元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