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3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杨永军与孙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永军,孙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3财保1号原告杨永军,男,生于1965年10月18日,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孙玉霞,女,生于1971年12月13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盐亭县。原告杨永军与被告孙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盐民保字第176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孙玉霞已归还杨永军的借款本息。原告杨永军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孙玉霞位于盐亭县云溪镇红光路蓝泊湾小区17幢2-1-4号、5-1#楼1-1号两套房屋的查封以及对杨永军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享有的保险权益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孙玉霞位于盐亭县云溪镇红光路蓝泊湾小区17幢2-1-4号(建筑面积83.54平方米,产权证号:盐亭县房地产管理所权证00023xxx)、5-1#楼1-1号(建筑面积44.01平方米,产权证号:盐亭县房地产管理所权证00029xxx)两套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杨永军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15517000000xxxxxx)责任限额内享有的保险权益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堻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