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綦法民初字第07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董治坤与李祖灿、李德显、李尔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治坤,李德显,李祖灿,李尔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7512号原告董治坤,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李德显,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李祖灿,男,196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李尔焱,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治坤与被告李祖灿、李德显、李尔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董治坤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治坤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治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治坤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黄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