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原告陆文娟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文娟,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号原告:陆文娟。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车站街167号。法定代表人:杜钟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文娟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己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未按规定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收取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阿堤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