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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南平华闽缸套有限公司与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华闽缸套有限公司,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官登隆,南平市中闽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延行初字第33号原告南平华闽缸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板应二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76859779-9。法定代表人王金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斌,南平华闽缸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平市解放路98号恒立大厦4楼,组织机构代码:00394479-5。法定代表人陈衍禄,局长。委托代理人何立春,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罗惠文,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第三人上官登隆,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王台镇埂头村埂头**号,现住。第三人南平市中闽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水南街道岭炳洋山口小队,组织机构代码:74907763-2。法定代表人张月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平,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平华闽缸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闽公司)不服被告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平华闽缸套有限公司以与第三人南平市中闽铝业有限公司协商解决第三人上官登隆的工伤赔偿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华闽缸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华闽缸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平华闽缸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彬审 判 员 范 泽 寿人民陪审员 黄 志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吴 俊 杰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