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执字第02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黄玉良与宋怀忠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良,宋怀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2473号申请执行人黄玉良,男。被执行人宋怀忠,男。黄玉良与宋怀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中民一终字第37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怀忠银行存款人民币66722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