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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1号原告肖某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丽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