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执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亿佰家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亿佰家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执字第1480号申请执行人惠州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梁洪。被执行人东莞市亿佰家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安培。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亿佰家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博法字溪民初第73号民事法院生效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1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41671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惠博法字溪民初第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卢东明审判员 肖志明审判员 纪汉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