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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王会忠与绍兴县卡密然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109号原告:王会忠。被告:绍兴县卡密然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力·台外库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忠诉被告绍兴县卡密然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忠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卡密然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3元,减半收取352元,由原告王会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 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徐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