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密执字第1197、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付根明、周慧敏诉周口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根明,周慧敏,周口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密执字第1197、1198号申请执行人付根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慧敏,女,汉族。被执行人周口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福海。付根明、周慧敏诉周口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二字第332号、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口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2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