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2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肖国生与叶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国生,叶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269-2号原告:肖国生,男,1970年12月6日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叶国华,男,1983年11月3日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国生于2015年1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国生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院已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合计277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小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官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