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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孙航与浙江宇尧建设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航,浙江宇尧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90号原告孙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虹。被告浙江宇尧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道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航诉被告浙江宇尧建设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航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杨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