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芝民社二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杨恩仁与李龙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恩仁,李龙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社二初字第447号原告杨恩仁,无固定职业。被告李龙邦,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恩仁诉被告李龙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恩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为47元,由原告杨恩仁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赵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