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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马执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吴炳文、张金花、庄成民、徐云平、訾民清、马红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吴炳文,张金花,庄成民,徐云平,訾民清,马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马执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住所地新沂市市府西路77号。负责人王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炳文。被执行人张金花(。被执行人庄成民。被执行人徐云平。被执行人訾民清。被执行人马洪珍。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吴炳文、张金花、庄成民、徐云平、訾民清、马红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的(2013)新马商初字第0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1、被执行人吴炳文、张金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3710.02元及利息(计算至2012年9月3为3002.37元,以后利息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2、被执行人庄成民、徐云平、訾民清、马洪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执行人庄成民、徐云平、訾民清、马洪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炳文、张金花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了六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账户内存款,划拨了被执行人徐云平在新沂市农村商业银行存款3900元并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2、查询了六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吴炳文房产两处,该两处房产已被另案查;查封被执行人訾民清位于新沂市马陵山镇王庄村西关六组的房产一套;3、查询了六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现已强制执行到位3900元,尚未执行到位86525元及利息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询到被执行人訾民清房产一处,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对訾民清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并同意终结本此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新马商初字第0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俊梅审 判 员  李 涛代理审判员  胡安坤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向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