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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徐丽华申请执行徐国民、魏静、黄维龙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徐丽华,女,汉族,生于1963年6月13日,四川省青川县人。被申请执行人徐国民,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11日,广元市利州区人。被申请执行人魏静,女,汉族,生于1970年3月9日,四川省阆中市人。被申请执行人黄维龙,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29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2417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徐国民、魏静、黄维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国民、魏静、黄维龙银行存款1231400元(其中本金1000000元、利息210000元、诉讼费6900元、执行费145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阳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