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2013)0795号昌图县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与方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农户自立服务中心,魏立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0795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农户自立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孙明月,系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魏立侠,女,1957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担保人方玉,男,1958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21122419580107XXXX本院在执行昌图县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与魏立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魏立侠未全部履行义务,担保人方玉在案件执行期间,自愿为被执行人魏立侠向法院提供保证,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担保人方玉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农户自立服务中心承担执行款12000元的给付责任。担保人方玉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农户自立服务中心清偿债务12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绍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