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刑二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袁冬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冬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刑二初字第00026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冬明,无业。被告人袁冬明曾因偷窃,于2014年1月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袁冬明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3月20日释放。被告人袁冬明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4)1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冬明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冬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袁冬明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联民村任家埂被害人任某家中,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任某共计价值人民币10546元的“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浪琴”牌手表1块。归案后,被告人袁冬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了全部赃物,并已发还给被害人。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袁冬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冬明系累犯。被告人袁冬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冬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任某、周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劳某、宋某、朱某、查某、陈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购物发票、调剂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照片、发破案经过、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冬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袁冬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冬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赃物已全部追回,酌情对被告人袁冬明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冬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永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石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