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法执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少林、李铭琪、闫克稳、常梅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志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少林,李铭琪,闫克稳,常梅字,程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法执字第1062号申请人李少林,男,汉族。申请人李铭琪,男,汉族。申请人闫克稳,男,汉族。申请人常梅字,女,汉族。被执行人程志英,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少林、李铭琪、闫克稳、常梅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志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程志英名下财产44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安洪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牛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