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东生与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侵占耕地违法及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生,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8号原告张东生,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沈阳市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住所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镇道义三村。法定代表人刘凯,男,主任。委托代理人魏成文,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郑业岩,男,辽宁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东生要求确认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侵占耕地行为违法一并赔偿,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经释明,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东生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东生负担。审 判 长 董 楠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韦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