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4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坚实置地(上海)有限公司与温丽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4020号原告坚实置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王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志辉,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丽红,女,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坚实置地(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温丽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坚实置地(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4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2570.5元,由被告温丽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预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钟显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