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乐山大千百汇置业有限公司与成都众智创展地产咨询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终字第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乐山大千百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沐溪镇永济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才千,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令涛,四川中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祖光,四川中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成都众智创展地产咨询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乡农寺街**号。法定代表人XX,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祖胜,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饶杰,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乐山大千百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众智创展地产咨询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乐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12月8日,本院委托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向上诉人乐山大千百汇置业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乐山大千百汇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9361元。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乐山大千百汇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在送达回证上盖章,但该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乐山大千百汇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晓川代理审判员 袁 红代理审判员 田冬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卢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