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民初字第12-1号原告:刘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褚云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蔡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