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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民初字第2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张良广与孙成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广,孙成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2750号原告张良广。被告孙成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广与被告孙成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良广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良广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星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完 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