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京民初字第2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张良广与孙成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广,孙成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2750号原告张良广。被告孙成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广与被告孙成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良广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良广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星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完 菁 来源: